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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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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投债政策详见:
作为落实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证券交易所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目前不鼓励其他城投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优质主体除外)。
一般要求
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应当诚信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发行主体
1、科创企业类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发行人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3)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支持和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型样板企业,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明确依据的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从拥有的核心关键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形成的主要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等方面说明是否符合科创企业类相关要求。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可以参照本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的规定,发行附转股条款的公司债券。2、科创升级类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3、科创投资类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为AA+及以上,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发行人总收入超过30%的企业。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科创投资业务开展情况:(1)报告期内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相关财务情况;(2)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经营状况,其中经营状况包括已投资项目数量、管理的基金个数、管理的资本规模等;(3)已投资项目情况、投资退出情况、退出方式;(4)投资项目遴选标准、投资决策程序等。4、科创孵化类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是指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应当承诺本次公司债券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募集资金使用
优化安排
特殊情形
是否存在特殊情形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发行人,可以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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